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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站区分局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日期:2021-12-01 09:05 来源: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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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站区分局(以下简称重点站区分局)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站区分局对外以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名义开展执法、履行程序、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重点站区分局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报重点站区分局案件审理委员集体讨论决定:

  (一)城管执法类拟对公民作出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超过5万元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交通执法类拟对个人处以超过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拟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标准参照较大数额罚款执行)、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拟对违法建设、大型户外广告等作出的拆除决定(在施违法建设除外);

  (六)拟作出拍卖或变卖当事人合法财物用以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七)拟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执法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具体承担执法的办案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重点站区分局法制科审核,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已制作收集的执法案卷材料;

  (二)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二)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三)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用准确;

  (八)办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

  (九)其他应当法制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 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资格、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适用裁量基准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违法行为不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撤销案件意见。

  (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补充调查意见;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处罚裁量基准不当,或程序不合法、定性不准确的,提出改正意见;

  (六)需要履行听证程序的,提出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意见;

  (七)需要报请集体讨论的,提出建议报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意见;

  (八)涉及违法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意见。

  第七条 法制审核完毕后提出通过意见的,应当逐项对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执法案卷中提出并签署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办案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科留存归档。

  第八条 根据本市行政执法案卷标准相关规定,重点站区分局局长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组织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讨论、依法作出决定,并在执法案卷中签署意见、姓名、日期等。

  第九条 重点站区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分局局长主持、副局长参加,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局领导不得少于分局局领导职数的3/4,案件承办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作为列席人员,原则上应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构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过程、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权利情况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包含听证相关事项、建议处罚内容等;

  (二)法制科报告案件审核情况,并对审核意见进行说明;举行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向会议作听证报告,包括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双方陈述申辩情况、新证据、案件办理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听证意见等;

  (三)参加会议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就案件处理发表意见;

  (四)参加会议人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表决形式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形成书面集体讨论记录,全面、客观、准确记录集体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报重点站区分局局长确认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后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重点站区分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及案件等情况,报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和市城管执法局,并邀请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和市城管执法局相关人员参加。

  参会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明显分歧的,应当充分协商,并在形成统一意见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涉及履行执法程序和制作执法案卷的其他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案卷制作标准等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规定对涉及本制度内容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管局重点站区分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