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经核实,2023年度我委无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
特此说明。